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建生律师简介 多年的法庭历练,铸就了自己犀利的办案作风;丰富的法律知识、敏捷的思维、冷静的头脑、雄辩的口才是本律师办案制胜的法宝。 回眸历史,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知识产权的著... 详细>>
律师姓名:张建生律师
电话号码:022-23151148
手机号码:13920489928
邮箱地址:1779595291@qq.com
执业证号:11201199710343700
执业律所: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5号诚基中心1-2-1908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都应归双方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